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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合同同时约定保底和分成,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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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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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合同同时约定保底和分成,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原创】文/汐溟
影片投资合同以及联合摄制合同中,投资方的投资经济回报主要有两种方式:保底和分成。多数情形下,当事人只享有一种权益,保底或分成只能选择一种。如果选择保底,因为具有借款合同的特征,所以到期相对方应该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几乎无抗辩余地;而如果选择分成,投资方自应承担盈亏不确定性风险,相对方也应在约定的分配条件成就时向投资方结算分成收益。在特殊情形下,投资方同时享有保底和分成两种权益,合同性质当如何认定?
保底是无风险还本付息,无附加条件,无不确定性;分成则是在影片存在收益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因此需要条件,具有不确定性。两种模式存在内在冲突。尽管冲突,因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43条第三项),故而有效。但合同有效并不能阻止履行的“冲突”外观,这种冲突该如何解决?既然二者都有效,该如何履行?若履行瑕疵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笔者近期开庭的两起案件中,合同中均同时包含保底和分成条款。第一起案件的合同中约定:(1)甲方保证乙方收益投资本金的权益,签订两年内如影片发行分成不足乙方投资本金,由甲方负责补足;(2)如影片发行收益超过乙方投资本金,乙方有权按阶梯制获得分成收益。第二起案件的合同中约定:(1)甲方保底乙方投资及投资8%的收益。合同签订一年内,甲方优先返还乙方投资本金及其收益。(2)除前款规定的投资收益外,如本片在全球范围内获得的所有收入在扣除制作成本及其他费用、成本后仍有利润,乙方有权获得该利润的5%作为收益。两起案件中,尽管表述不同,但实质含义一致,投资方乙方享有的均是保底+分成的双收益模式。具体分析其约定性质。
首先,“甲方保证乙方收益投资本金的权益,签订两年内如影片发行分成不足乙方投资本金,由甲方负责补足”的约定中,即使亏损,乙方也可以收回本金,无不确定性,不承担任何风险;“甲方保底乙方投资及投资8%的收益。合同签订一年内,甲方优先返还乙方投资本金及其收益”,在合同一年期内,乙方可以无条件地要求甲方返还本金并额外支付收益。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第667条)。乙方的法律地位明显处于贷款人的位置。双方之间具有借款合同关系。第一起案件中未约定利息,实为无息借款,并不影响其借款合同的性质。
其次,“如影片发行收益超过乙方投资本金,乙方有权按阶梯制获得分成收益”的约定表明,乙方获得分成收益的条件是影片发行收益超过投资本金,易言之,影片项目需能产生利润。“除前款规定的投资收益外,如本片在全球范围内获得的所有收入在扣除制作成本及其他费用、成本后仍有利润,乙方有权获得该利润的5%作为收益”同样约定,总收入扣除总成本后如有利润,乙方才有分配权。利润的分成权具有不确定性,以利润的产生为前提,该种约定具有典型的风险投资性质,因此,该项约定具有投资合同性质。
概括地讲,基于保底和分成的约定,赋予合同借款合同和投资合同的双重性质。影片合同中并存两种性质不同的合同关系。这两种合同关系对合同性质的整体认定有何影响?留待下文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