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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合同同时约定保底和分成,整体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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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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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合同同时约定保底和分成,整体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原创】文/汐溟
在《影片合同同时约定保底和分成,区分合同性质有何重要意义?》一文中,笔者提出与保底条款和分成条款相对应,合同具有借款合同与投资合同的两重性质,而前者为有名合同,后者为无名合同。影片合同从整体而言,包含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此两种合同的性质构成合同的整体基调。尽管影片合同中还约定有其他性质合同的某些内容,但既然借款合同与投资合同成为合同的主要性质,其他性质合同的内容部分可以为该两种性质所吸纳,归入该两种性质之中。因此,认定影片整体合同的性质,应主要分析该两种性质合同对整体合同性质的影响。
影片合同属于非典型合同,按其内容又可细分为三类:
第一种为纯粹的无名合同,合同中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法律对其内容无任何规定,如美容建身服务合同;
第二种为混合合同,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内容,如在租赁合同时承租人以提供劳务代替交付租金的合同等;
第三种为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内容。该合同中一部分内容属于有名合同,另一部分属于无名合同。
本文所讨论的合同,应为第三种情形即准混合合同。做该种归类的尝试,是为了确定法律适用规则。即准混合合同中包含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应如何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易言之,是应该适用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则还是无名合同的规则?前者是分编中的专门特定规则,而后者主要是通则中的通用规则。如果可以适用有名合同的规则,则对纠纷的处理更为直接、简便。
对混合合同与准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理论界有如下三种学说:
第一种为吸收说。该学说的基本观点为将准混合合同区分为主要部分和非主要部分,以主要部分的合同规定为准,非主要部分为主要部分所吸收。如果主要部分是有名合同,则适用法律对有名合同的规定。该学说的困境在于,主要部分和非主要部分不易明确区分。
第二种为结合说,“该学说认为,应当将混合合同的各部分进行分解,并就各部分适用相关典型合同的规定,最后依据当事人可以推知的意思加以调和,进而达到法律适用统一的目的。此种学说克服了吸收主义违背了当事人意思的缺点,但其将合同整体予以分解并适用相关典型合同规定的方法破坏合同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有机械相加之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45页)”。
第三种为类推适用说,该观点为目前主流学说。主张既然法律对混合合同没有加以规定,则应当对混合合同的各个构成部分类推适用于法律对各有名合同所作的规定,并结合当事人缔约真实目的予以调整。对有名合同,当然应该适用其特别规则,对无名合同,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同时还应斟酌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也有观点认为,三种学说均无法圆满地解决混合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每种均有其不足。所以,既然当事人对此未作约定,应该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利益的状态和交易习惯来决定适用何种学说。
本文认为,应根据合同内容,吸取各学说之长。
首先,对合同主要部分与非主要部分的区分很有必要,基于权利和义务群的划分,如果主要部分与非主要部分区分并不明显,则该说无适用的必要,如区分很明确,则该说也有适用价值。其次,分解合同对认定各组成部分的性质很有帮助,前文对借款合同和投资合同的区分便是基于该学说。再次,类推适用说是在前两种观点基础上的升华,既应区分各构成部分的性质,也应区分出主次,同时应结合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来选择适用的法律。实际上,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尤其是权利义务是否均衡,